温州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二号) | ||||||||||||||||||||||||||||||||||||||||||||||||||||||||||||||||||||||||||||||||||||||||||||||||||||||||||||||||||||||||||||||||||||||||||||||||||||||||||||||||||||||||||||||||||||||||||||||||||||||||||||||||||||||||||||||||||||||||||||||||||||||||||||||||||||||||||||||||||||||||||||||||||||||||||||||||||||||||||||||||||||||||||||||||||||||||||||||
温州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二号) ——单位基本情况 温州市统计局 温州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6月6日) 根据温州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现将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单位情况、从业人员、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公布如下: 一、单位情况 2023年末,全市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318920个,比2018年末(2018年是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108994个,增长51.9%;产业活动单位[1]337169个,增加110033个,增长48.4%;个体经营户863065个,增加357640个,增长70.8%(详见表2-1)。 表2-1 单位数与个体经营户数
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106207个,占33.3%;批发和零售业94900个,占29.8%;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6418个,占8.3%。在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475330个,占55.1%;制造业162539个,占18.8%;住宿和餐饮业91263个,占10.6%(详见表2-2)。 表2-2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法人单位数与个体经营户数
二、从业人员 2023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401.67万人,比2018年末增加59.20万人,增长17.3%,其中女性从业人员144.96万人。第二产业从业人员231.78万人,增加4.06万人,增长1.8%;第三产业从业人员169.89万人,增加55.43万人,增长48.4%。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189.28万人,其中女性从业人员83.96万人。 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175.44万人,占43.7%;建筑业54.29万人,占13.5%;批发和零售业44.13万人,占11.0%。在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93.25万人,占49.3%;制造业43.20万人,占22.8%;住宿和餐饮业23.57万人,占12.5%(详见表2-3)。 表2-3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三、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 202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05234.67亿元,比2018年末增加58199.98亿元,增长123.7%。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6504.92亿元,增加7714.87亿元,增长87.8%;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88729.75亿元,增加50485.11亿元,增长132.0%。 202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32610.30亿元,比2018年末增加13490.94亿元,增长70.6%。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9252.14亿元,增加4660.38亿元,增长101.5%;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23358.16亿元,增加8830.56亿元,增长60.8%。 2023年,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实现营业收入34323.58亿元,比2018年增加17128.59亿元,增长99.6%。其中,第二产业营业收入13804.23亿元,增加4955.85亿元,增长56.0%;第三产业营业收入20519.35亿元,增加12172.74亿元,增长145.8%(详见表2-4)。 表2-4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单位主要经济指标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采矿业中的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者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负债和其他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者授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他法人等。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位于一个地点,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或者组织的一部分。产业活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者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或者支出等相关资料。 个体经营户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体经营户。 (1)个体工商户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经营主体登记机关登记注册,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人和家庭。 (2)其他个体经营户是指未在经营主体登记机关登记注册,但是有相对固定场所、一年内实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个体经营活动累计三个月以上的个人和家庭,不包括以辅助劳力或者利用农闲时间进行兼营性工业、商业及其他活动的农民和农民家庭。 [4]表中个别行业因涉及企业数据保密等原因不宜公开,以“**”表示。 [5]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为保证数据精确度,部分数据保留2位小数。表中数据不足最小计量单位的以“…”表示。 [1]产业活动单位是法人单位的组成部分。仅包含一个产业活动单位的法人单位,称为单产业法人单位,该法人单位同时也是一个产业活动单位;由两个及以上产业活动单位组成的法人单位,称为多产业法人单位。本公报中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单产业法人单位和多产业法人单位下属产业活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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