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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系列之七——某公司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遭处罚

【案情简介】2016年7月,某县统计局电话通知该县某企业将于7月25日对其进行统计稽查并向该单位传真了《统计稽查通知书》,要求该单位按通知书做好相关准备。7月25日某县统计局稽查组到达该单位,统计员借故不到场,致使稽查组无法查看有关统计原始凭证和会计财务账。稽查组当即依法向该单位送到了《某县统计局统计稽查通知书》(X统地稽字〔2016〕47号)和《某县统计局统计检查查询书》(X统询字[2016]9号),要求该单位就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履行统计调查义务、2015年1-12月和2016年1-6月营业收入、从业人员人数、应付职工薪酬、电力消费等情况进行书面答复,并于2016年8月1日前将《答复书》连同相关资料送到某县统计局。该单位未在规定的2016年8月1日前对《统计检查查询书》给予答复。

某县统计局对该单位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并最终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政府统计调查项目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有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上报统计资料。《统计检查查询书》是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向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发出的,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就某项特定问题予以答复的统计法律文书。该单位负责人和统计人员理应高度重视、严格按查询书所列内容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统计机构就查询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行为人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统计检查查询书》查询的问题不予答复、答复不实或者超过了规定的期限再进行答复的,就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违法行为。

该单位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行为,从根本上讲是该单位负责人和统计员对统计工作不重视、统计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不明白政府统计调查活动是一项法定工作,支持和配合政府统计调查活动是所有被调查对象的应尽义务。应当加强教育,提高依法统计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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