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关于个体经营户部分指标填报口径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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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温州市统计局

(一)全年雇佣雇员总支出。

1.不包括业主或管理者的工资奖金。

2.夫妻开办的个体经营户,两人均未发放工资奖金,无需计入雇佣雇员总支出。若缴纳了社会保险,也无需计入。

3.某业主既有个体经营户又有企业,且在企业中发放了雇员工资,则个体经营户表中无需填写工资。

4.定期向其他家庭成员、帮手和学徒等发放工资、奖金等,可以认为形成了雇佣关系,相关支出计入全年雇佣雇员的总支出。

5.个体经营户业主将自己的房屋提供给员工居住,需要折算房租金额并计入雇佣雇员的总支出。

(二)全年缴纳的房租。

1.个体经营户在承租店面时支付的店面转让费不计入房租,但计入总支出,可以按租赁合同持续年份分年度计提。

2.自有房屋折算房租金额后,需计入房租且计入总支出中。

3.个体经营户自有店铺、厂房需折算租金,可以根据距离较近、房屋条件相似的房屋租金价格折算。

(三)全年缴纳的各种税费。

缴纳给政府相关部门的一般均计为税费,以发票为准,不包含缴纳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等。

(四)全年资产类支出。

1.包含价值在1千元及以上的电器购买支出。

2.个体经营户购买房屋、房屋装修费用计入经营支出还是资产购置支出,取决于相关费用额度是否大于1千元。如小于1千元,填入与经营相关的总支出,如大于等于1千元,填入资产类支出中。

(五)全年营业收入。

名下注册多家企业或个体经营户,均正常经营,从业人员、工资、营业收入等相关指标根据各单位的合同、票据等情况分别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