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28/2022-00030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国家统计局 |
成文日期 | 2022-11-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暂无 | 有效性 | 有效 |
为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行为,保障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统计行政处罚工作实际,现就各省(区、市)制定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完善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依法统计水平,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为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法制统一。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设定要于法于规有据,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统计执法事项、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的规定,做到相互衔接,确保法制的统一性、系统性和完整性。
(二)坚持程序公正。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科学合理制定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三)坚持公平合理。制定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综合考虑统计执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法律要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应确属必要、适当,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合理期待。要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事项处理结果要基本一致。
(四)坚持高效便民。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简化流程、明确条件、优化服务,切实提高统计行政效能,最大程度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
三、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的内容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尽量压缩裁量空间,防止简单地一律就高或者就低处罚,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
(一)明确统计违法行为类型及相应行政处罚种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统计违法行为的类型及相应行政处罚种类。
(二)细化具体情节、划分罚款阶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和本意见的有关规定,明确不同统计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情节一般、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的具体情形,确定不同情节所对应的行政处罚种类,涉及罚款处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节在罚款最高额和最低额之间划分阶次。
(三)明确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以及本意见的有关规定,明确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及幅度。
四、几种特殊情形应当把握的标准
各省(区、市)在明确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时,应当在把握以下标准基础上,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进一步予以细化量化。
(一)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属于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除外: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或者本部门统计数据影响较小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受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干预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当事人提出明确指认且干预违法事实被查实;主动反映违法行为和问题线索;主动减轻或消除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影响;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三)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或者本部门统计数据影响较大;统计指标出现长时间、大范围差错,且均达到应予行政处罚标准;受到统计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省级统计机构要高度重视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加强统筹协调,明确任务分工,及时研究解决基准制定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严格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分析影响统计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因素,充分考量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实施效果,做好裁量阶次与裁量因素的科学衔接、有效结合,实现各裁量阶次适当、均衡。
(二)严格制定程序。各省级统计机构要加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发程序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合理确定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发布形式。要充分论证,积极发挥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的作用,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确保统计行政执法适用的具体标准科学合理、管用好用。各省级统计机构拟定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及时报送国家统计局批准后印发执行。
(三)联合制定发布。各省级统计局和调查总队要坚持“一省一策”,加强协作配合,立足各自职权范围联合制定、统一发布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的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各省(区、市)应当在2023年12月前完成基准制定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