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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系列之五——某公司应付职工薪酬误报为应付工资被处罚

【案情简介】2019年5月,统计局对XX有限公司统计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2018年《工业企业成本费用》(B603-2表)的“应付职工薪酬”填报数为6111千元,检查数为6860千元,差错额为749千元,占检查数的10.9%。

经现场询问,造成数据错误原因系该单位统计人员取数错误,会计科目设置上没有将“福利费”“社保费”、“住房公积金”等科目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导致该公司的“应付职工薪酬”相当于“应付工资”,导致了差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本案中统计局对该单位处以警告并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在这个案例中,该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企业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可以处以警告,甚至最高罚款二十万元。 

【案件启示应付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注意,应付职工薪酬是全口径概念,包括单位给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从逻辑上讲,必须大于“应付工资总额”。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总额+应付福利费总额、各种保险及补贴。由于部分企业会计科目设置不完善,统计人员直接从“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取数,容易漏报单位缴纳的五险一金部分金额、“福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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