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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系列之四——某公司漏报商品销售额中增值税被处罚

【案情简介】2018年5月,某地统计局对某贸易公司开展统计稽查。发现该单位2012年《批发和零售业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E104-1表)上的“商品销售额”指标数据与2012年《财务状况》(E103表)上的“主营业务收入”指标数据一致。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所以除非该企业为纯出口企业,否则两者应该是不同的。经询问,该企业承认自己主营内贸,不是一家外贸企业,由于对统计指标的理解不到位,漏报了“商品销售额”中的增值税部分。该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某地统计局对该公司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根据浙江省统计局《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中的解释,“商品销售额 指对本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的商品金额(包括售给本单位消费用的商品,含增值税)”。也就是说,“商品销售额”指标是含增值税的。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主营业务收入”指标是不含增值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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