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系列之三——某公司虚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被处罚 |
【案情简介】2018年1月,某地统计局对辖区内固定资产投资统计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当来到某公司的某建筑工地开展实地稽查时,发现该工地空荡荡的,地表未开挖,只有一台桩机和零星的工人。对照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发现该公司报表上显示该项目2017年9月就已开工,2017年9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上的“自年初累计完成投资”填报数为4002万元。 稽查组对该项目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并要求该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项目负责人辩称,该项目在2017年9月已开工,但后期资金不足,遂停工至今。稽查组对该公司的各项原始记录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提供的《钻孔施工原始记录表》《钻孔灌注桩成孔验收记录单》和《工程试打桩记录》等显示,该项目是在2017年12月25日打的第一根试桩。稽查组对该项目负责人和统计员分别进行单独询问。在事实证据面前,他们不得不承认,2017年9月该项目并未实际开工,仅仅是象征性地举办了开工仪式,其后由于资金不足,一直到12月底才开始试桩。该项目至统计稽查时,并未正式打桩。 该公司提早上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某地统计局对该公司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根据统计制度规定,土建工程项目应当在正式开工和正式打桩后,才能上报固定资产投资数据,不能提早上报。故该项目的实际完成投资额应为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