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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第四次经济普查档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9-09-11 10:16:33 来源:市统计局 字号:[ ]

温经普办〔201915

 

关于印发《温州市第四次经济普查档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普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经普办:

为了加强温州市第四次经济普查档案收集和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实现档案管理制度化、标准化、数字化,提高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以适应统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普查工作档案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温州市第四次经济普查档案管理工作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829

温州市第四次经济普查档案管理工作意见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普查工作档案的管理,确保普查工作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使普查工作档案管理科学化、制度化、数字化,根据国家、省、市档案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普查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工作意见。

 

  第二条 经普档案是各级经济普查机构(以下简称经普机构)在普查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应作为文书档案、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纸质文件材料、电子版文件资料、数据库与数据处理程序,包括文字、图表、声像及实物凭证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各级经普机构和每个工作人员都有提供、保护本办档案的职责和义务,应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自觉遵守本办法。档案属国家财产,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四条 各级经普机构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档案工作落实到人,指定档案专职人员,督促有关人员做好档案工作。

第五条 各级经普机构的档案分文书档案、业务档案、资料档案、视频音频和照片档案、实物档案。

 

  (一)文书档案按《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以件为单位整理归档。按年度——保管期限分类,并在文件的首页上端空白处加盖归档章。

 

  (二)普查报表档案整理归档按省经普办的具体要求另行处理,主要包括资料汇编本及电子汇总表。

 

  (三)经济普查所形成的保管期限30年以上文书、照片档案要扫描数字化,制作成符合档案局要求的电子档案,形成独立的全宗卷,及时移交档案局。

 

  1.文件类

 

  (1)各级党政机关有关经普工作的命令、决定及批复;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要讲话、题词;

 

  (2)各级经普机构的请示批复、通告、公告、工作计划、总结、简报、会议文件、汇报材料;

 

  (3)经济普查试点方案、经济普查方案、普查细则以及普查员手册;

 

  (4)经济普查公报、信息及分析报告、课题调研;

 

  (5)各级经济普查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先进集体和先进人员光荣册及其评选材料;

 

  (6)经济普查报告书、文件汇编。

 

  2.资料类

 

  (1)经济普查登记表样表、普查汇总资料电子文件材料及应用程序软件等;

 

  (2)普查区域地图、数据库类型保存行政区划地址代码、行业分类代码等;

 

  (3)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陪调员、编码员、录入人员的培训教材;

 

  (4)内部编印和公开出版的经济普查资料、经济普查大事记;

 

  (5)经济普查宣传材料、宣传画和报纸杂志发表的有关新闻报道等。

 

  3.照片分为:荣誉照片、工作照片等。照片的文字说明包括事由、时间、地点、人物、背景、摄影者等六要素,一般以照片的自然张为单位编写。数码照片像素大小要求1M以上,照片文字说明可以保存在excel工作表内。视频、音频文件同上保存,按档案局要求刻录光盘保存,一式两份以上,并检查刻录质量。

 

  4.实物包括荣誉实物和停用的印模。荣誉实物是指本办在普查工作中获得市级以上、且有保存价值的奖状、奖牌、证书等特殊载体。

 

  第六条 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30年、定期10年三种(具体参见附件)。

 

  第七条 经济普查整个过程所形成的所有档案,由各级普查机构指定的档案专职人员统一立卷,其他人员进行协助整理。

 

  第八条 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将每份文件的正文与附件、正本与签发稿、请示与批复分别放在一起,不得分开。卷内文件按时间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序排列,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正本在前,签发稿在后。

 

  第九条 按照文件材料的内容和作用及形成的规律、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准确地划定保管期限。

 

  第十条 卷内文件材料应按排列顺序,依次编页号。页号应该统一编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

 

  第十一条 每卷案卷必须逐件打印卷内文件目录,正确填写。卷内目录按统一规范格式,制作符合移交标准的电子化案卷目录。

 

  第十二条 有关卷内文件的情况说明,都应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说明,每卷也应填写立卷人、检查人的姓名和时间,以示负责。

 

  第十三条 案卷封皮应逐项按规定填写清楚,案卷题名要简明、确切地反映卷内文件材料内容,一般包括责任者、内容、文种等,字迹工整,清晰。文书档案按归档文件目录封面内容填写,包括全宗名称、年度、保管期限、机构(问题)等。

 

  第十四条 卷内文件材料逐份装订,使用不锈钢钉重新装订,不掉页,不压字,不妨碍阅读。

 

  第十五条 档案专职人员要检查本单位档案资料收集是否齐全,案卷的封面和卷内目录书写是否规范,页码编号是否正确,装订是否结实,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档案主要以件形式为保管单位,文书档案按年度、问题(专业)、保管期限顺序排列。

 

  第十七条 档案库房内严禁烟火,做好“八防三无”,即防火、防水、防潮、防盗、防鼠、防虫、防尘、防阳光直射;无虫蛀、无霉变、无差错。库房内箱柜做到排架整齐,不堆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并保持好库房内整洁、卫生。

 

  第十八条 经济普查工作结束后,各级普查机构指定的档案专职人员应及时按有关要求向档案馆移交经济普查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移交时应随全宗介绍、大事记等,附清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留存。

 

  第十九条 档案专职人员要定期对到期档案进行鉴定,经鉴定确无利用价值的档案,作销毁处理。同时成立档案销毁鉴定小组,负责档案鉴定和销毁。鉴定小组由各级普查机构分管主任、档案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组成。

 

  第二十条 需销毁的档案,本办指定的档案专职人员提出建议,编写销毁清册,由鉴定小组审查批准后,指派两人以上负责监销。监销人员在销毁档案前,应认真核对销毁清册的内容与需销毁的档案是否一致。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由各县(市、区)统计局综合档案室归全宗卷。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规定造成普查工作档案丢失、损坏,或不按规定归档、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人员,或泄露普查工作档案涉密内容的人员,按照有关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

 

 

 

 

 

 

 

附件

温州市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档案保管期限表

 

 

 

  1.党政机关有关普查工作的公文  永久

 

  2.有关领导的讲话  永久

 

  3.重要普查工作会议文件、领导讲话、会议通知、名单、日程、会议纪要  永久

 

  4.普查工作重要的通知、请示、批复、报告、汇报材料、工作总结  永久

 

  5.普查条例、普查方案、普查员手册  永久

 

  6.普查公报,普查资料分析和课题研究  永久

 

  7.普查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工作人员名册  永久

 

  8.普查登记表样表及填表说明  永久

 

  9.普查机器汇总表、普查汇总资料等电子文件材料及应用程序软件、原始数据 永久

 

  10.普查区域地图、行政区划地址代码、行业分类代码等电子文件  永久

 

  11.上级领导来视察或参加重大活动照片  永久

 

  12.先进集体和先进人员名单 永久

 

  13.获得荣誉、奖状、证书 永久

 

  14.培训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编码员、录入人员的教材 30年

 

  15.内部编印和公开出版的普查文件资料汇编,分析报告及其汇编本  30年

 

  16.普查宣传材料、宣传画 30年

 

  17.普查工作和会议照片、视频、音频文件  30年

 

  18.普查机构印章 30

 

  19.普查工作其它相关重要材料  30

 

  20.普查工作简报、其他文件参阅材料   10年

 

  21.报刊发表的有关普查工作的报道  10年

 

 

注:本表中所标“永久”保存的档案,指本级党政领导机关和普查机构制发的文件材料,非本级制发的文件材料可作定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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