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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18-08-04 09:43:57 来源:市统计局 字号:[ ]

温经普办〔201816

 

 

各县(市、区)及省级产业集聚区经济普查办公室,市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工作小组成员:

现将《温州市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730

 

 

温州市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812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温政发〔20185号)精神,经温州市人民政府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批准,成立温州市人民政府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温州市统计局。

第二条 温州市人民政府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经普办)是温州市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为科学、规范、有效地组织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市经普办职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第四次经济普查的组织、协调和实施,指导地方和部门开展经济普查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内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经普办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2名,成员若干名。主任负责办公室的全面工作,常务副主任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本部门与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与协调,并受主任、副主任委托,负责处理有关方面的工作。同时,各成员单位还应指导基层力量积极参与和支持当地普查机构开展经济普查。

第六条 市经普办下设秘宣行政组、综合业务组、业务一组、业务二组、业务三组、业务四组、业务五组、执法检查组、数据处理组、资料开发组等10个工作组。

第七条 市经普办各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秘宣行政组:牵头抓好各级普查机构、经费及人员的落实;负责制定普查办的各项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负责制定经济普查工作计划,并对其实施进行协调督促;负责制定普查工作考核办法,并组织对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普查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负责各类会务、人员接待、物资准备以及资料印刷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制定经济普查宣传工作方案,联系、协调各新闻单位做好经济普查的宣传发动工作;负责文件的起草、简报编发、领导讲话稿和各阶段工作总结的撰写等工作;负责公文、简报、资料、经济普查内网的管理工作;协助做好经普办的其他主要工作。

综合业务组:组织调查研究和制定普查实施方案;负责统一编发普查问题解答;负责对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普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组织区域划分、电子地图绘制和地址编码工作;牵头组织普查试点工作;负责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清查工作,建立健全单位名录库;牵头组织各阶段工作的数据质量检查和评估;负责基本单位名录和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业务培训、数据处理(含报表审核)、质量评估和汇总上报工作;组织开展普查总体数据的质量评估和分析;协助做好经普办的其他主要工作。

业务一组(核算):负责组织相关专业数据综合审核、加工整理、汇总分析和评估认定;组织相关专业对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业务统计资料和普查结果进行收集、审核、评估、加工整理和分析应用,及时做好GDP测算及结果的反馈。负责做好资产负债表以及其他相关财务指标的审核、评估,为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及编制全国和地方资产负债表提供基础资料。

业务二组(工业、能源):负责工业专业、能源专业的业务培训、数据处理(含报表审核)、质量评估、汇总上报;负责对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工业及能源普查业务工作的指导、督促和考核工作;负责工业及能源普查数据质量的审核和总量数据把关;负责工业及能源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工作;参与普查试点、单位清查和数据质量抽查、验收工作。

业务三组(建筑业、房地产业):负责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的业务培训、数据处理(含报表审核)、质量评估、汇总上报; 负责对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普查业务工作的指导、督促和考核工作;负责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普查数据质量的审核和总量数据把关;负责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工作;参与普查试点、单位清查和数据质量抽查、验收工作。

业务四组(贸易、服务业):负责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服务业的业务培训、数据处理(含报表审核)、质量评估、汇总上报;负责对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服务业普查业务工作的指导、督促和考核工作;负责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服务业普查数据质量的审核和总量数据把关;负责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服务业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工作;参与普查试点、单位清查和数据质量抽查、验收工作。

业务五组(社科):负责完成科技和劳动工资专业的业务培训、数据处理(含报表审核)、质量评估、汇总上报; 负责对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科技普查、劳动工资业务工作的指导和督促;负责科技、劳动工资专业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工作;参与普查试点、单位清查和数据质量抽查、验收工作。

执法检查组:负责制定普查各类执法文书,对普查对象和普查工作人员开展普法教育;负责组织、督促县级普查机构开展执法检查活动,查处普查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受理普查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转办、督办案件;对县级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进行直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典型违法违纪案件予以曝光。

数据处理组:负责制定数据处理实施方案;负责数据处理业务培训;做好数据处理环境的准备和部署、系统集成及安全防范;负责PAD应用软件、普查底册和电子地图的加载与管理;负责市经济普查网站的软件开发和维护工作;负责数据处理有关程序的研制;负责对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数据处理业务工作的指导和督促;负责全市的地址码数据处理、清查数据处理、普查数据处理和资料编印数据处理等工作;负责接收普查数据,并进行计算机审核和汇总;参与普查试点、单位核查和数据质量抽查、验收工作。

资料开发组:负责研究起草普查资料开发应用计划;组织研究起草普查公报;组织编辑出版普查资料;组织并对普查综合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和开发应用;统一对外提供普查资料,为党政领导、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提供咨询服务;组织对普查资料开发工作的业务培训;指导各地普查资料开发工作;审核各县(市、区)普查公报。

第八条 市经普办各组成部门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与市经普办的日常工作联系与协调。

第九条 市经普办组成部门和人员依照本规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市经普办建立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组长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市经普办全体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召集主持,参会人员为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及成员,主要传达上级指示、通报重要事项、审议重大事项、部署有关工作。市经普办全体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二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根据需要可扩大到成员和组长列席。主要通报工作进度,研究、处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主任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三条 组长会议由市经普办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组长,主要研究决定全市经济普查工作中的有关事宜。组长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必要时可指定市经普办有关人员列席。

第十四条 专题会议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经济普查工作中的专项事宜。

第十五条 会议召集人应责成有关单位提前2天将会议讨论文件提交与会人员,以便准备意见。

第四章 公文管理与归档

第十六条 市经普办公文种类包括:请示、报告、通知、通告、函、会议纪要、专报和简报等八种。公文格式参照温州市统计局机关公文格式。

第十七条 以市经普办名义的发文,由公文承办工作组负责人审核,秘宣行政组核稿,市经普办主任或主任授权常务副主任签发。

发文内容涉及其他副主任分管的工作事项,须经有关副主任审核后签发;重要事项由常务副主任审核后送主任签发。

发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及内设机构职权范围,承办工作组应主动先与相关部门或单位协商一致。报市政府、省经普办、领导小组的公文,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签发。

第十八条 市经普办内设工作组负责人应对文稿内容进行认真审核,不得以工作组名义对外行文。

已经签发的公文,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报原签发人复审。

第十九条 秘宣行政组负责经济普查文件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归档。

归档范围:在经济普查活动中办理的各类公文、有关文件资料以及声像资料等。

归档内容:签发人手签原件1份,正式公文2份。

第二十条 市经普办收文由秘宣行政组负责,包括收文的统一登记、分办、传递、编号和归档;需走OA系统的,由秘宣行政组提交局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二十一条 市经普办文件的批办工作由秘宣行政组归口管理。凡领导小组下发的文件,上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市级有关部门的来文和各县(市、区)普查机构报送且需办理的公文,由秘宣行政组按办文程序操作,并负责文件办理情况的督促。

第五章 印章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温州市人民政府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印章和温州市人民政府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由秘宣行政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印章的日常使用建立严格的用印登记审批制度。使用市经普办印章需经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

如需将印章或印模携出办公室以外套印或盖印,应由秘宣行政组负责派专人随往监印。

第六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严格按照《温州市统计局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使用,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章 公务接待

第二十五条 严格按照《温州市统计局公务接待制度》执行,自觉接受监督。

第八章 设备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市经普办的办公设备及其他物资采购统一按照温州市统计局政府采购要求进行。

第二十七条 普查办公设备,由市经普办依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的设备应指定专人做好日常维护和保管。

第二十八条 普查中采购的各种设备,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章 考勤请假制度

第二十九条 集中办公的干部考勤,严格按照《温州市统计局考勤和请假制度》执行。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条 市经普办组成人员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市经普办各项工作部署,严守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三十一条 市经普办组成部门及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

第三十二条 市经普办组成部门要积极配合推动部门行政记录和行业协会数据在普查中的共享应用。市经普办组成部门和社会公众可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相关部门需求,共享普查成果。

第三十三条 市经普办部分人员实行集中办公。工作人员在外出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市经普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省经普办。

 温州市人民政府四经普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7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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