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统计局随机抽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统计执法工作,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和《浙江省统计局系统实施随机抽查工作规程》,经研究制定《温州市统计局双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温州市统计局随机抽查实施方案(试行)

 

                             温州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7年9月18日

 

附件:

温州市统计局随机抽查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推进我市统计监管体系改革,规范统计监管行为,减轻基层及其统计调查对象负担,确保统计监管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和《浙江省统计局系统实施随机抽查工作规程》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计划

市统计局应当制定年度统计稽查计划,按季确定工业、服务业、投资和社科等处室随机抽查的数量。分处室建立执法对象库,每年更新一次。各处室随机抽查的单位,应在各处室执法对象库中。获得温州市“百佳诚信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可在2年内不列入执法对象库。

二、单位抽取

市统计局每季应举行一次随机抽查会议,当场抽取本季统计稽查的目标单位。并在温州市统计信息网上公布稽查计划。目标单位应在该季内抽查完毕,遇特殊情况无法抽查完毕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列入下一季稽查计划。

三、抽查内容

随机抽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三)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四)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四、违法处理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有违法嫌疑的统计调查对象,应依法立案查处。对符合《温州市统计局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规定的严重失信统计调查对象,应按规定进行公示和惩戒。

五、其他事项

(一)随机抽查工作由法规处负责组织。各处室配合工作。

(二)有下列情形的,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应当及时开展检查:

  1. 上级交办;

  2. 下级统计局上报要求稽查;

  3. 举报案件;

  4. 被媒体曝光或被投诉举报有统计数据质量问题的;

  5.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6. 拒绝答复或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7.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的。

    对随机抽查中没有发现违法嫌疑的统计调查对象,除上述七种情形外,本年不再对其开展统计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