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州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统计局随机抽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统计执法工作,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和《浙江省统计局系统实施随机抽查工作规程》,经研究制定《温州市统计局双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温州市统计局随机抽查实施方案(试行)
温州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7年9月18日
附件: 温州市统计局随机抽查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推进我市统计监管体系改革,规范统计监管行为,减轻基层及其统计调查对象负担,确保统计监管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和《浙江省统计局系统实施随机抽查工作规程》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计划 市统计局应当制定年度统计稽查计划,按季确定工业、服务业、投资和社科等处室随机抽查的数量。分处室建立执法对象库,每年更新一次。各处室随机抽查的单位,应在各处室执法对象库中。获得温州市“百佳诚信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可在2年内不列入执法对象库。 二、单位抽取 市统计局每季应举行一次随机抽查会议,当场抽取本季统计稽查的目标单位。并在温州市统计信息网上公布稽查计划。目标单位应在该季内抽查完毕,遇特殊情况无法抽查完毕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列入下一季稽查计划。 三、抽查内容 随机抽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三)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四)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四、违法处理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有违法嫌疑的统计调查对象,应依法立案查处。对符合《温州市统计局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规定的严重失信统计调查对象,应按规定进行公示和惩戒。 五、其他事项 (一)随机抽查工作由法规处负责组织。各处室配合工作。 (二)有下列情形的,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应当及时开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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