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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全过程数据质量控制办法
    时间:2016-09-27 16:43:00 来源:温州市统计局 字号:[ ]

    温农普办﹝2016﹞18号

    温州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

    全过程数据质量控制办法

    各县(市、区)农普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农普办: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业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提升普查数据质量,准确地反映我市“三农”发展情况,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优质服务,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要求,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目的

    农业普查质量控制工作贯穿于全过程,要对任务部署、普查区划分与绘图、普查登记与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评估、数据发布与传播、数据分析、整理归档、综合评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控制。

    二、责任落实

    农业普查各阶段的质量控制工作,在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地方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长对本地区农业普查工作质量全面负责,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主任是农业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的执行负责人,各主管副主任对其分管业务工作质量负责。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负责质量控制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各级农业普查机构要强化底线思维,制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普查数据在采集、存储、传输、处理等过程中丢失、泄漏、被窃,确保各关键环节工作安全、可靠、顺畅。

    三、各阶段工作要求

    (一)前期准备

    1.在开展普查登记前,各级农业普查机构应将调查人员、经费、设备等各种保障性资源配置到位,确保普查的顺利进行。

    2.根据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地方各级农业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分级编制培训手册或业务操作手册,布置普查内容和业务培训。

    3.根据具体工作的要求严格选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4.采取多种形式,自上而下开展普查方案、软件操作和现场调查技巧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培训工作要做到:一是所有相关人员都应接受培训;二是培训要有针对性,不同人员的培训内容要有区别,对PDA操作人员的培训,要侧重实地模拟培训;三是将授课与课后答疑、效果测试相结合,保证培训的效果;四是分级培训时,对教员的培训要特别严格,一个地区至少培训两个教员;五是培训内容要制作成教材,如普查员手册、填报说明等。

    (二)普查区划分与绘图

    1.各级农业普查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普查制图工作,对普查区边界、普查区图进行电子化存储和管理,认真审核把关。

    2.各级农业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对管辖范围内的普查区图进行人工审核,重点检查普查区边界、建筑物信息是否正确。错绘漏绘的信息要及时核实更正,边界的修改要和相邻的普查区核实确认,边界争议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上一级普查机构裁定。

        3.最终成果中,所有普查区都应有清晰、完整、封闭的边界,同级普查区域合并起来能完整的覆盖上一级区域;普查区个数、代码和名称应与规定的一致;地图上本普查区所管辖的建筑物位置都应在普查区边界内,地址属性不能为空。

    (三)清查摸底

    1.清查摸底工作按照在地原则,由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统一部署,由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组织各普查区的农业普查工作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现场实施。住户清查摸底自下而上,单位清查摸底自上而下,上下联动的方法,判定、筛选出农户、规模农业经营户、农业经营单位等普查登记对象。

    2.清查摸底结果只作为普查登记的参考,现场访问登记时发现与摸底情况不一致,应仔细询问,按实际情况登记。

    3.各级普查机构在开展实地访问摸底之前,应做好准备工作。要落实人员、明确责任。根据需要,收集户籍、工商、税务等记录、规划等部门编制的地图、土地承包合同、现有基本单位名录以及政府其他部门的行政记录等有关资料,并准备好摸底表和绘制普查小区示意图的有关材料。

    4.在摸底前和摸底时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宣传工作,使农业普查家喻户晓,以取得公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为做好普查登记工作打好基础。

    5.召集普查对象开会或单独通知,向普查小区内所有需要普查登记的住户和单位宣讲农业普查有关情况,并约定访问登记时间。

    6.各级普查机构要抽取一定比例调查对象进行复查。

    (四)普查登记与数据采集

    1.普查员佩带普查员证,根据《普查小区示意图》、《住户摸底表》或《单位摸底表》,按照事先安排的登记时间、顺序逐一进行普查登记。发现有疑问的地方,要及时向普查对象提出;使用PDA入户登记完成后,要即时进行审核,发现问题,据实更正。

    2.普查员必须严格按照普查表填写规范和指标解释的规定,对每个被访问户户主、单位负责人或被访问人,逐项进行询问,据实填报。需要计算的项目要细致计算,严防粗枝大叶,对与原始记录及相关资料不一致的细项要认真核实,再进行登记。

    3.每登记完一个住户或单位,都应在摸底表的备注栏中相应位置划“√”以防出现重登和漏登。如遇摸底资料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应认真核查,据实登记。

    4.普查员在现场登记的开始阶段,要遵循先慢后快的原则。

    5.纸介质辅助入户访问的地区,要先将普查内容用铅笔填写在相应位置上,每张普查表审核合格后,再使用签字笔进行抄录。

    6.普查员每填完一个单位,都要将住户成员数量、经营耕地数量、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等重要指标向被访问人宣读填报的有关内容,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访问人和普查员在普查表上签名,同时填明访问日期。

    7.对于普查标准登记期间内经多次确认,确实不在普查小区的登记对象,可由其亲属或邻居代替。

    8.行政村表的人口情况部分需要根据派出所户籍统计数和摸底结果进行填写。

    9.所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编码必须含有村级代码。                                                                                                                                                                                                                                                                                  

    10.数据搜集时,普查机构要排除人为干扰,调查单位要坚持独立报送真实数据现场调查,普查员要准确理解调查内容,要有良好的现场沟通技巧,保证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准确采集数据。如遇到调查对象发生变更或消亡等,要按相关规定处理。

    11.各级普查机构抽取一定比例调查对象进行复查。

    (五)数据处理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数据处理各环节的质量进行控制,各级农业普查机构要有专人负责、专人检查,上级部门要定期开展专项抽查。

    2.各级农业普查机构统一组织普查数据处理工作。(1)登记录入阶段,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工作流程和普查数据处理程序进行,由普查员通过程序审核,检查登记的普查表有无逻辑差错,有差错的要核实,据实改正,并验收合格上传数据到平台;(2)在审核阶段,根据普查数据质量责任制原则,统一组织通过数据处理程序实现对数据的自动编辑校验。普查数据导入通用程序后,还要对全套普查数据进行关联审核,直至合格,确保全套普查数据质量;(3)在汇总阶段,按照综合表要求进行汇总,通过对主要指标进行汇总,与历史资料进行对比,并对汇总结果的逻辑性和客观性进行判断,有问题的应查明原因并核查校正。

    3.数据处理的每一个环节,要求详细记录对数据处理过程中的操作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处理内容、变更过程、特别事项、签名等,并对遇到的问题、处理方法等进行说明。充分利用数据处理平台的数据修改痕迹查询、日志查询检索等功能,对各种时间、报表、指标等的处理过程进行实时监测。

    (六)数据评估

    1.数据的评估和核实由国务院经普办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和地方农业普查机构参与,自上而下逐级开展。市级及以下普查机构负责对下一级地区数据进行评估和核实。

    2.各级农业普查机构应综合运用历史数据比较、横向数据比较、数据偏差分析、相关性分析和专家论证等方法对综合数据进行准确评估。

    (1)数据的协调性评估。结合地区农业和社会发展情况,对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可比性和衔接性进行评估,分析数据异常波动的情况、相关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

    (2)开展事后质量抽查。抽取一定比例的普查区进行数据质量抽查,根据抽查结果评估普查数据质量。

    (七)数据发布与传播

    1.各级农业普查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其他相关规定,负责发布本级及分地区数据。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发布农业普查公报应当经上一级农业普查机构核准。

    2.各级农业普查机构要建立数据发布公示制度,严格按照发布日程和工作流程发布数据。认真分析研究数据发布后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制定针对性强的预案,做好数据的解读和说明。

    3.各级农业普查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种发布渠道,包括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门户网站、统计出版物等,方便用户获取统计数据。

    (八)数据分析

    1.深度挖掘和分析普查数据,保证分析方法科学、分析观点深入浅出,通过统计分析,开发更为丰富的统计产品,努力满足用户多样化需求。

    2.对外发布的统计分析报告中不得使用涉密数据。

    (九)储存归档

    1.健全整理归档制度,明确规定保管和归档统计数据的范围、时间、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和使用权限等。

    2.各级农业普查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文件、方案、统计数据和元数据等纸介质和电子文件进行归档,按照标准化的流程和要求进行分类、备份或清理。要及时建立和完善统计数据库,建立查询和检索机制,提供数据的转换和交换服务。

    3.各级农业普查机构要及时将原始数据和综合数据存储、备份,并追加到相关的数据管理系统,更新基本单位名录库,强化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

    (十)综合评估

    1.各级农业普查机构要按照统计质量评价的原则和标准,研究制定科学、可操作性强的评估制度。加强与各相关业务部门的协调配合,对普查全过程各环节质量进行评估。评估方案设计是否科学,流程操作是否规范,设备配备是否合理,组织工作是否有力,有无人为干扰等严重影响数据质量的问题。重点检验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应用于普查业务流程的情况,对结果进行比较评估。

    2.各级农业普查机构要根据综合评估结果,起草质量评估报告,对普查工作给出评价,同时对相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评估报告要及时向相关业务部门反馈。

    四、普查纪律

    1.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不得干涉农业普查机构和农业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不得自行修改农业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或者授意农业普查机构、农业普查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

    2.各级农业普查机构和农业普查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工作,不得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不得擅自发布农业普查数据,不得对外提供、泄露农业普查取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位和个人身份的资料,或者将其用于农业普查以外的目的。

    3.农业普查对象应当按照农业普查机构和农业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如实、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拒报、迟报、提供不真实不完整农业普查数据。

    4.对违反统计法规和普查纪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约谈、通报、曝光或给予处分。对拒报、迟报、提供不真实不完整农业普查数据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农业生产经营户依法给予警告和罚款。

    温州市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9月27日

    抄送:省农普办、温州市统计局。

     温州市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9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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