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于2016年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农业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基本情况、准确把握“三农”发展变化的最重要统计调查方法之一。国务院高度重视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决定每10年进行一次,并于2006年8月颁布《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将农业普查纳入到法制化发展轨道。农业普查数据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普查数据如果失真,会严重影响对“三农”形势的判断,直接误导决策。总结历次普查的经验教训,加强依法普查,严肃查处普查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在全社会形成认真履行普查义务、坚决抵制普查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这对推动农业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农业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可信意义重大。
一、农业普查中做好统计法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确保农业普查数据质量。通过富有成效的统计法治工作,普法宣传和统计执法双管齐下:一方面使广大普查对象消除对普查的误解,明确各自的法定义务,如实上报有关数据;另一方面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抵制和查处各种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确保数据真实可信。
(二)保障农业普查的顺利推进。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环境也随之发生着巨大的改变。人事活动越发广泛,人员流动日趋活跃,社会不稳定因素日益增加,由此而导致居民的防备心理不断增强。部分调查对象怕麻烦的心理以及【】对个人隐私保密意识的提高,或担心商业秘密泄露,甚至有的普查对象还有抵触情绪等,对普查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这些行为将影响普查工作的顺利推进。通过统计法制宣传,辅助以统计执法,使农业普查理念深入人心,形成人人了解农业普查,人人配合农业普查的良好氛围,这种有力的法治保障对农业普查的顺利推进有着重要意义。
二、历次农业普查中统计法治工作遇到的主要问题。
我国已于1996年、2006年开展了两次农业普查,在这两次农业普查中全国发生了多起统计违法行为,也出现了多起群众信访举报事件,农业普查中的统计法治工作任重道远。
(一)统计法治工作的外部环境不够理想。《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宣传不够到位,社会认知度较低,统计法治工作缺乏良好的社会外部环境。长期以来,群众对于统计部门工作的关注和了解程度较低,相当部分群众统计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统计法律法规对其提出的统计义务要求,也不了解统计部门的执法检查的内涵、性质、目的、意义,甚至对统计法治工作存在抵触情绪。
(二)一些地方领导干部无视统计法律法规,干扰农业普查数据。为应对工作目标考核等原因,部分地方领导动歪脑筋,向乡镇、村分配畜禽存栏、耕地面积等主要普查指标,或强令、授意基层普查机构、普查人员“完成任务”,或要求农普数据必须以历史数据为依据填报,向年报靠拢,或不按普查方案要求入户登记,而是由乡镇、村统一填报主要指标,甚至凭空捏造等。第二次农业普查中就有很多这样的例子,如河北省玉田县某镇上报县农普办的某村养猪基地猪存栏9000头纯属编造,另一个镇某村篡改清查摸底表,其中一张摸底表上有40个农户,实有3户养牛14头,篡改后有36户养牛497头;河南省固始县个别乡镇向基层分配清查摸底数据,授意普查人员以上年年报数为指导数据填写清查摸底表、虚报畜牧业数据;湖南省沅江县共华镇、安乡县下渔口镇在农业普查中下达指标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个别普查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伪造普查数据。因农业普查工作量大面广,需要选调一支庞大的普查员队伍,参加这份“临时工”的普查员责任心、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在历次普查中,个别普查员法律意识淡薄、职业道德缺失,违反统计法律法规,不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入户登记,而在办公室“闭门造车”,伪造普查数据。
(四)部分调查对象顾虑利益,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有些调查对象误以为普查表数据是有关承包权的依据、支农补助依据等,虚报耕地面积、林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家禽家畜存栏出栏数等;有些调查对象担心如实申报经济指标会加重其税费负担,瞒报统计资料。由于普查登记时间紧、任务重,对农业普查对象不配合、不如实申报普查数据的行为,基本上是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极少进行统计执法检查和立案查处。
(五)个别村民“借题发挥”,诬告普查人员。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深化。农村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和利益结构日趋多元化,农民各种利益关系不断调整碰撞,农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人民内部矛盾越来越突出,特别是一些城郊接合部和村情复杂的地区,由于土地征用、二轮承包等,一些民众由于个人利益不能得到满足或者对基层组织、干部、普查工作人员有意见,在普查员上门登记时不予配合,提出种种普查员无法满足的条件和要求,使普查工作无法顺利进行,抵制阻碍农业普查。在第二次农业普查中,瓯海区仙岩街道某村的几位村民因对征地政策和分配方案不满,阻碍农业普查工作,然后向国家农普办诬告普查人员没有入户登记,想借此要求有关部门满足其个人利益。区农普办立即组织人员深入调查,了解事实并上报,之后经过上级普查机构调查核实,确属个别村民预谋制造“事件”。这几位“惹事”的村民经严厉的批评教育,最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配合农业普查。
三、在农业普查中做好法治工作的几项建议。
(一)领导重视,做好表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具体要求,依法组织普查工作,加强督查和指导;要做遵纪守法的表率,支持普查人员依法独立开展调查。在对乡镇长领导干部开展农业普查培训过程中,不单进行业务培训,更重要的是要做好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使其知法守法。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农业普查中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各级统计执法机构要按照统计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违法违纪责任人要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各界依法普查的意识。农业普查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是一种典型的政府行为,依法普查是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要充分利用各种大众媒体和宣传媒介,采取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大力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让各级党政领导了解农业普查的目的和意义,要他们支持普查。让普查工作人员充分掌握普查法律法规,要他们依法开展普查。让广大普查对象了解应尽的责任、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的后果,要他们积极配合普查,如实申报数据。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了解、支持、宣传农业普查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建立农业普查执法快速反应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要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县级以上普查机构要成立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组,对社会各界的举报案件要作出迅速反映,对受理的举报案件要进行快速执法。因为农业普查具有时限性,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等统计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入户登记阶段。因此,农业普查执法要在严格遵循执法程序的前提下对妨害、阻碍普查的违法行为作出从严从重从快的处理决定。适时曝光一批统计违法行为,扩大查案的影响力,震慑统计违法人员,从而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四)做好保密工作,维护被调查的对象的合法权益。《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搜集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应予保密,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由于社会各界法律意识的提高 ,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通过历次普查的情况来看,入户难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入户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被调查对象对政府行为的不信任,生怕泄漏了自己的真实情况,生怕政府又根据调查数据作出不利于自己的行为。在普查登记之前,政府应该以《致调查户一封信》等形式对调查对象作出郑重承诺,对普查过程中所获得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进行严格保密,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只有这样,才能消除被调查对象的顾虑,才能获得真实的数字,才能确保普查数据的质量,才能树立和维护政府的形象。
(五)加强培训,打造一支具备法律知识的普查队伍。在各级农业普查业务培训过程中,不仅仅进行普查业务知识培训,还要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的培训,使普查员都能够做到依法登记,依法普查。(瓯海区农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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