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农普办〔2016〕3号
各县(市、区)农普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农普办、浙南产业集聚区(经开区)农普办: 现将《温州市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工作规则,以确保我市农业普查各项工作高效、有序地运行。
温州市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3月25日
温州市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5〕29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的通知》(温政发〔2015〕60号)精神,经温州市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批准,成立温州市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温州市统计局。
第二条 温州市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农普办)是温州市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为科学、规范、有效地组织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市农普办职责:承担领导小组交办事项,主要负责第三次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和督查,指导地方和部门开展农业普查工作。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农普办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3名,成员若干名。主任负责办公室的全面工作,常务副主任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本部门与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与协调,并受主任、副主任委托,负责处理有关方面的工作。同时,各成员单位还应指导基层力量积极参与和支持当地普查机构开展农业普查。
第六条 市农普办下设综合组、调查培训组、划区绘图组、遥感测量组、数据处理组、执法检查组、资料开发组等7个工作组。
第七条 市农普办各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综合组:负责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与协调;负责落实机构、人员和经费;负责普查设备的采购、分配与管理;负责有关会务以及试点、督查、数据质量抽查等各项工作的后勤保障。负责组织开展农业普查的社会宣传动员工作。
调查培训组:贯彻执行国家普查制度;负责普查实施方案和细则的制定;负责编写培训材料和开展下延一级的业务培训;负责有关业务问题的调研和解答;负责清查摸底、普查试点、现场登记、数据质量抽查工作;负责数据审核、验收、汇总和上报;参与普查资料开发。
划区绘图组:负责普查区和普查小区地图的划分、电子化和普查区划代码的编制;负责提供普查区和普查小区电子地图;负责划区绘图工作的培训和业务指导,配合调查培训组做好清查摸底等相关工作。
遥感测量组:负责农作物播种面积遥感测量工作计划、方案及相关细则的制定;配合综合组完成经费预算;组织实施全市一类测量、二类测量;负责遥感测量所需设备的购置;组织人员力量进行野外调查设备操作的技能培训;负责县级遥感测量技术与工作指导;负责样本抽选、质量监督、遥感测量事后质量抽查,最终测量结果审核上报;组织协调指导各地工作开展,定期督导检查;参与普查资料开发。
数据处理组:负责制定数据处理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指导全市数据处理工作;做好数据处理环境的准备和部署、系统集成及安全防范;负责PDA应用软件、普查底册和电子地图的加载与管理;负责数据处理程序、PDA应用软件的培训与问题解答;负责普查数据的接收,协助调查培训组做好数据审核、汇总和反馈工作;负责普查资料汇编程序的开发和培训;参与普查试点、数据质量抽查和普查资料开发。
执法检查组:负责组织、督促各县(市、区)开展执法检查活动,查处普查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查办普查活动中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及时处理群众举报。
资料开发组:负责研究起草普查资料开发应用计划;组织研究起草普查公报;组织编辑出版普查资料;组织并对普查综合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和开发应用;统一对外提供普查资料,为党政领导、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提供咨询服务;组织对普查资料开发工作的业务培训;指导各地普查资料开发工作;审核各县(市、区)普查公报。
第八条 市农普办各组成部门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与市农普办的日常工作联系与协调。
第九条 市农普办组成部门和人员依据本规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市农普办建立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组长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市农普办全体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召集,参会人员为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及成员,主要传达上级指示、通报重要事项、审议重大事项、部署有关工作。市农普办全体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主任办公会议由市农普办主任或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根据需要可扩大到成员和组长列席,主要通报工作进度,研究决定市农普办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任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组长会议由市农普办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组长,主要研究决定全市农业普查工作中的有关事宜。组长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必要时可指定市农普办有关人员列席。
专题会议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农业普查工作中的专项事宜。
第十一条 会议召集人应责成有关单位提前2天将会议讨论文件提交与会人员,以便准备意见。
第四章 公文办理与归档
第十二条 市农普办公文种类包括:请示、报告、通知、通告、函、会议纪要、专报和简报等八种。公文格式参照温州市统计局机关公文格式。
第十三条 以市农普办名义的发文,由公文承办工作组负责人审核,综合组核稿,市农普办主任或主任授权常务副主任签发。
发文内容涉及其他副主任分管的工作事项,须经有关副主任审核后签发;重要事项由常务副主任审核后送主任签发。
发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及内设机构职权范围,承办工作组应主动先与相关部门或单位协商一致。报市政府、省农普办、领导小组的公文,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签发。
第十四条 市农普办内设工作组负责人应对文稿内容进行认真审核,不得以工作组名义对外行文。
已经签发的公文,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报原签发人复审。
第十五条 综合组负责农业普查文件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归档。
归档范围:在农业普查活动中办理的各类公文、有关文件资料以及声像资料等。
归档要求:签发人手签原件1份,正式公文2份。
第十六条 市农普办收文由综合组负责。包括收文的统一登记、分办、传递、编号和归档。
第十七条 市农普办文件的批办工作由综合组归口管理。凡领导小组下发的文件,上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市级有关部门的来文和各县(市、区)普查机构报送且需办理的公文,由综合组按办文程序操作,并负责文件办理情况的督促。
第五章 印章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温州市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由综合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十九条 印章的日常使用建立严格的用印登记审批制度。使用市农普办印章需经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
如需将印章或印模携出办公室以外套印或盖印,应由综合组负责派专人随往监印。
第六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温州市统计局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使用,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章 公务接待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温州市统计局公务接待制度》执行,自觉接受监督。
第八章 设备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市农普办的办公设备及其他物资采购统一按照温州市统计局政府采购要求进行。
第二十三条 普查办公设备,由市农普办依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的设备应指定专人做好日常维护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 普查中采购的各种设备,包括手持智能终端(如PDA),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章 考勤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全体工作人员应当按市府办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实行考勤打卡签到制度。签到分上午上班、下午上班和下班三次,不得代签。
第二十六条 上班期间禁止擅自离岗外出,因私事临时外出半小时以上(包括看病等),要写请假单,一般干部临时外出向工作组负责人请假,工作组负责人临时外出向主任请假;临时走出办公室半小时以内口头请假,同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工作岗位;人员在岗状况必须与去向牌保持一致。
第二十七条 请假要事先征得领导同意,并及时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在市农普办工作期间,请假一天以内(包括一天),由所在组负责人批准;一天以上由农普办主任批准;副主任和组长请假,由农普办主任批准。
第二十八条 年休假前,由本人提出申请,在不影响工作前提下,经所在组负责人审核,由农普办主任审批后才能享受年休假。
第二十九条 凡擅自离岗或不办理请假手续者,以旷工论处,并通报其原工作单位。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出勤情况,由综合组负责记录汇总,按月反馈给抽调单位。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一条 市农普办组成人员开展的各项公务活动都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认真落实市农普办各项工作部署,严守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三十二条 市农普办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
第三十三条 市农普办部分人员实行集中办公。工作人员在外出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市农普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