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第三次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 |||||||||||||||||||||||||||||||||||||||||||||||||||||||||||||||||||||||||||||||||||||||||||||||||||||||||||||||||||||||||||||||||||||||||||||||||||||||||||||||||||||||||||||||||||||||||||||||||||||||||||||||||||||||||||||||||||||||||||||||||||||||||||||||||||||||||||||||||||||||
温州市统计局 温州市人民政府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4月30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温政发〔2013〕34号)要求,温州市进行了第三次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2014年6月,顺利通过浙江省经济普查办公室的数据质量抽查验收,普查数据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要求。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现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公报如下。其他普查数据将随着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的进度,以不同方式陆续公布。 一、单位基本情况2013年末,全市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141801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67824个,增长91.7%;产业活动单位157694个,增加72248个,增长84.6%;有证照个体经营户305688个(详见表1-1)。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63618个,占44.9%;批发和零售业27333个,占19.3%;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5276个,占10.8%。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85077个,占60.5%;制造业61762个,占20.2%;住宿和餐饮业21982个,占7.2%(详见表1-2)。 表1-1 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
表1-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注1:表中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506个;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80个。 注2:表中的金融业法人单位是指金融系统所辖的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以及典当、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和金融信息服务业的法人单位。 2013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117805个,比2008年末增加62364个,增长112.5%。其中,内资116796个,占99.1%;港、澳、台商投资331个,占0.3%;外商投资678个,占0.6%。内资中,国有540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0.5%;私营100423个,占85.2%(详见表1-3)。 表1-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二、从业人员201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3284507人,比2008年末增加926808人,增长39.3%。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987953人。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1672875人,占50.9%;建筑业551795人,占16.8%;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209867人,占6.4%。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435013人,占44.0%;制造业332388人,占33.6%;住宿和餐饮业101638人,占10.3%(详见表1-4)。 表1-4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注1: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4011人;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132人。 注2:表中的金融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是指金融系统所辖的法人单位,以及典当、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和金融信息服务业法人单位的从业人员。 三、企业资产总计201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19077.1亿元。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6963.4亿元,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36.5%,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12105.8亿元,占63.5%。 四、小微企业2013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115289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97.9%。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63839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54.2%;批发业16624个,占14.1%;零售业10237个,占8.7%。 小微企业从业人员1815155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64.0%。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1308357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46.2%;批发业107345人,占3.8%;建筑业94987人,占3.4%。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0668.0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的55.9%。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4167.0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的21.8%;房地产开发经营2456.2亿元,占12.9%;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746.5亿元,占9.2%(详见表1-5)。 表1-5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资产总计
注:表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325个,从业人员2103人,资产总计6.9亿元。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中,有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497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0.4%。其中,节能环保产业191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0.2%;新材料产业173个,占0.1%。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04300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3.7%。其中,节能环保产业 31015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1.1%;新材料产业22153人,占0.8%。 六、主要经济结构的变化情况2013年末,在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83.1%,比重比2008年末提高了8.2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3.2%,下降了3.4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13.7%,下降了4.7个百分点。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86.3%,提高了0.1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8.2%,下降了1.2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从业人员占5.4%,提高了1.0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47.1%,比重比2008年末下降了1.6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52.6%,提高了1.3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68.4%,比2008年末下降了3.6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31.5%,提高了3.5个百分点。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20.3%,第三产业占79.7%。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第二产业占33.8%,第三产业占66.2%。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包括: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2)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经相关部门批准,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的个体经营户。 (4)经相关部门批准,领取了准运证,独立从事交通运输的个体运输户。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战略性新兴产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的要求,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试行)》标准确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是按照经济活动进行划分,是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集合,是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基础上,对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活动的再分类。 [5]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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