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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第三次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温州市统计局

温州市人民政府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430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温政发〔2013〕34号)要求,温州市进行了第三次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2014年6月,顺利通过浙江省经济普查办公室的数据质量抽查验收,普查数据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要求。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现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公报如下。其他普查数据将随着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的进度,以不同方式陆续公布。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市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141801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67824个,增长91.7%;产业活动单位157694个,增加72248个,增长84.6%;有证照个体经营户305688个(详见表1-1)。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63618个,占44.9%;批发和零售业27333个,占19.3%;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5276个,占10.8%。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85077个,占60.5%;制造业61762个,占20.2%;住宿和餐饮业21982个,占7.2%(详见表1-2)。

1-1     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个)

比重(%

一、法人单位

141801

100.0

企业法人

117805

83.1

机关、事业法人

4608

3.2

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

19388

13.7

二、产业活动单位

157694

100.0

第二产业

69458

44.0

第三产业

87723

55.6

三、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305688

100.0

第二产业

62081

20.3

第三产业

243527

79.7

1-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个)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个)

合 计

141801

305688

采矿业

104

47

制造业

63618

61762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714

35

建筑业

2296

237

批发和零售业

27333

185077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425

4556

住宿和餐饮业

2216

21982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054

196

金融业

560

房地产业

4306

984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9735

3300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088

1737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09

5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864

21611

教育

3924

506

卫生和社会工作

1200

1616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973

1957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5276

1表中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506个;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80个。

2表中的金融业法人单位是指金融系统所辖的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以及典当、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和金融信息服务业的法人单位。

2013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117805个,比2008年末增加62364个,增长112.5%。其中,内资116796个,占99.1%;港、澳、台商投资331个,占0.3%;外商投资678个,占0.6%。内资中,国有540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0.5%;私营100423个,占85.2%(详见表1-3)。

1-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企业法人单位(个)

合 计

117805

内资

116796

  国有

540

  集体

1794

  股份合作

5469

  联营

66

  有限责任公司

5977

  股份有限公司

516

  私营

100423

  其他

2011

港、澳、台商投资

331

外商投资

678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3284507人,比2008年末增加926808人,增长39.3%。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987953人。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1672875人,占50.9%;建筑业551795人,占16.8%;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209867人,占6.4%。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435013人,占44.0%;制造业332388人,占33.6%;住宿和餐饮业101638人,占10.3%(详见表1-4)。

1-4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
从业人员(人)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从业人员(人)

合 计

3284507

987953

 

采矿业

2786

238

 

制造业

1672875

332388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9306

147

 

建筑业

551795

879

 

批发和零售业

209704

435013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7356

12478

 

住宿和餐饮业

52621

101638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4775

484

 

金融业

40727

 

房地产业

49643

2266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96536

8949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9755

5419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6211

25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20703

73482

 

教育

138050

3506

 

卫生和社会工作

63333

4789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4453

6120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209867

 

1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4011人;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132

2表中的金融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是指金融系统所辖的法人单位,以及典当、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和金融信息服务业法人单位的从业人员。

三、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19077.1亿元。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6963.4亿元,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36.5%,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12105.8亿元,占63.5%。

四、小微企业

2013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115289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97.9%。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63839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54.2%;批发业16624个,占14.1%;零售业10237个,占8.7%。

小微企业从业人员1815155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64.0%。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1308357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46.2%;批发业107345人,占3.8%;建筑业94987人,占3.4%。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0668.0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的55.9%。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4167.0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的21.8%;房地产开发经营2456.2亿元,占12.9%;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746.5亿元,占9.2%(详见表1-5)。

     1-5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资产总计

企业法人单位
(个)

从业人员
(人)

资产总计
(亿元)

合 计

   115289 

  1815155

10668.0

采矿业

103

1584

7.3

制造业

63035

1295509

3831.7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701

11264

328.0

建筑业

2086

94987

168.3

批发和零售业

26861

160288

1189.8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380

38929

238.4

住宿和餐饮业

2141

33398

55.3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021

7233

13.4

金融业

406

4284

334.7

房地产业

3281

31026

2498.6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993

73561

1746.5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643

17957

149.0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24

4907

32.0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694

16530

28.4

教育

291

3492

5.8

卫生和社会工作

271

4085

10.1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633

14018

23.9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注:表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325个,从业人员2103人,资产总计6.9亿元。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中,有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497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0.4%。其中,节能环保产业191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0.2%;新材料产业173个,占0.1%。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04300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3.7%。其中,节能环保产业  31015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1.1%;新材料产业22153人,占0.8%。

六、主要经济结构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83.1%,比重比2008年末提高了8.2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3.2%,下降了3.4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13.7%,下降了4.7个百分点。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86.3%,提高了0.1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8.2%,下降了1.2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从业人员占5.4%,提高了1.0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47.1%,比重比2008年末下降了1.6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52.6%,提高了1.3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68.4%,比2008年末下降了3.6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31.5%,提高了3.5个百分点。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20.3%,第三产业占79.7%。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第二产业占33.8%,第三产业占66.2%。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包括: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2)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经相关部门批准,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的个体经营户。

4)经相关部门批准,领取了准运证,独立从事交通运输的个体运输户。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战略性新兴产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的要求,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试行)》标准确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是按照经济活动进行划分,是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集合,是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基础上,对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活动的再分类。

5]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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