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否开具发票均应计入销售额——2015年1季度典型统计违法案例 |
2016年12月,某地统计局对某贸易公司开展统计稽查。在对该公司统计员提供的《客户销售汇总表》进行检查后发现,该公司2016年1-9月的销售额应为41882486.32元。而该公司上报的2016年9月《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E204-1表)上的“商品销售额”(本年1-本月)的填报数为21858千元,数据差异较大。与应报数相差20024千元,占应报数的47.8%。遂对该公司统计员作了询问笔录。 该公司统计员承认自身在填报《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E204-1表)时,只将开具发票的部分计入统计报表,而未将未开发票的部分计入统计报表,导致了错误的发生。 根据贸易业统计制度的规定,无论是否开具发票,只要商品已经出库,就应在将其计入销售额。而一些公司在上报统计报表时,为追求与税务报表的一致,往往没有将未开发票的部分销售额计入其中,损害了统计报表的真实性,是一种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某地统计局对该公司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