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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28/2014-00125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市统计局
成文日期 2014-03-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统办〔2014〕22号 有效性 有效
温州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建立统计执法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28 09:26:41 来源:温州市统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统计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保护统计执法对象的合法权利,经研究,市统计局决定建立统计执法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告知对象。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应当向所有被稽查(检查)对象告知权利义务,送达统计行政执法权利义务告知书。

二、送达时间。统计行政执法权利义务告知书应当与统计稽查(检查)通知书同时送达。

三、签章确认。送达统计行政执法权利义务告知书时,应当由被稽查(检查)对象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确认。可以将其与统计稽查(检查)通知书的送达回证合并。在询问笔录中,应当询问当事人阅读统计行政执法权利义务告知书的情况。

四、告知内容。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应当告知被稽查(检查)对象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如实回答问题、配合接受检查等义务。具体内容参考附件《温州市统计执法权利义务告知书》,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五、生效时间。该项制度于年4月1日起生效。


附件:温州市统计执法权利义务告知书



温州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4年3月21日



附件


温州市统计执法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在统计部门对案件进行查办期间,当事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于统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二、有权要求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证件。

三、对于执法人员、鉴定人、记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四、有权申辩。在接受统计部门询问时有权为自己申辩。

五、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六、对于执法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七、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没有阅读能力,执法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询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对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以及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八、有义务接受和配合统计部门对涉嫌违反国家统计法律法规行为所实施的现场检查。

九、有义务接受和配合统计部门对涉嫌违反国家统计法律法规行为的调查、询问。

十、有义务如实提供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会计凭证、出入库单以及其他原始记录和相关资料。

十一、有义务接受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行政措施。



温州市统计局  

xxxx年xx月xx日


此告知书在稽查(检查)时交当事人阅,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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