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据:范围、频率和及时性
概括起来,GDDS中金融统计的范围包括4个核心框架,其中有6个核心指标。框架和指标为:框架1、广义货币概览,指标为①广义或狭义货币、②国内信贷、③净对外头寸;框架2、中央银行总量,指标为④储备货币;框架3、利率,指标为⑤政府债券利率等;框架4、股票市场,指标为⑥股票价格指数。以上指标频 率为月度;框架1、2指标的及时性为1-3个月,框架3指标的及时性为高频率,框架4指标的及时性没有规定。
对照以上内容,框架1、2及指标属于货币统计范畴,目前均有相应的统计,数据由中国人民银行编制,编制频率符合月度的要求,及时性高于GDDS要求,约为月后20日内。框架3、4指标由相关部门制定或编制,按照其变动即时公布,频率和及时性超过GDDS要求。
我国金融统计在数据的频率和及时性方面已经达到或超过,GDDS的指导规范。对具体的核心指标也有相应统计。目前与GDDS的差距在于“广义货币概览”框架涵盖的机构范围有欠缺。GDDS要求“广义货币概览”包括所有的存款货币银行。我国金融统计目前的机构范围是:1、货币当局(中国人民银行);2、存款货币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3、特定存款机构,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概览是货币当局和存款货币银行统计数据的合并。广义货币概览是货币概览和特定存款机构统计数据的合并。可以看出,广义货币概览中还没有包括外资银行在华的分支机构。
至今,金融统计是对金融机构的人民币业务、外币业务分别进行统计,编制报表时再进行本外币数据合并。2001年以前,编制广义货币概览时合并的外币数据只包括金融机构与非常住者的交易部分,而不包括与常住者的交易。2001年试编了含所有外币交易的广义货币概览,该报表已经向IMF提供,但未对外公布过。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正在积极研究,争取早日将“外资银行在华分之机构”纳入广义货币概览中。
二、公布数据的质量
数据的质量如何,应主要依靠数据的使用者来检查。因此必须给予使用者相应的数据质量检查方法。GDDS选定了两条标准作为统计质量的标志:1、提供数据编制方法和依据资料来源,因为使用者评估数据质量的高低首先要看编制方法和数据来源的说明。2、提供统计项目的构成要素细目以及与其相关的统计数据的核对方法,并提供构成要素与综合统计框架的比较和核对方法,以便使用者可以交互核对,从而确认数据的合理性。
上述内容在我国金融统计实践中是存在和体现的。分析框架、概念、定义和分类,我国是按IMF的《货币统计手册》执行的。数据范围、会计惯例、数据来源、编制方法,都是已经存在和贯彻于实践中的,多数都以文件等形式规定下来。只是基本上没有对公众公开。中国人民银行正考虑对这些内容进行系统的文字叙述和概括,向公众公开。
三、公布数据的完整性
公布统计数据的目的是向公众提供信息,信息的提供者(官方)必须得到用户的信赖,而统计机构的工作实践和程序的透明度是产生这种信任的关键因素。因此,为了监督统计数据的完整性,GDDS规定了4条检查规则:1、认报成员国必须公布编制统计数据的条件和规定,特别是为信息提供人的保密规定;2、关于数据公布前政府机构从内部获取数据的说明;3、政府部门在数据公布时的评述;4、必须提供数据修正方面的信息并提前通知统计方法的重大修改。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针对统计单位与上级部门之间的关系,收集数据的法律权限,数据保密等已有规定;除此之外,金融统计数据的保密问题也在相关法律中有所体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在数据公布前,可获得数据信息的政府部门、人员,已有具体规定,但未对公众公开列出。我国金融统计数据在公布的同时,一般附有中国人民银行的数据说明。“提前通知统计方法的重大修改”,是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对金融统计数据的修订政策有时进行概念性的说明,但几乎未公布过项目、指标等细节。
正如对数据质量方面的考虑一样,中国人民银行也将对“完整性”方面进行改进,以文字说明向公众公开。
四、公众的获取
官方统计数据作为一项公共产品,应当为公众随时和机会均等地获得。GDDS对达到此要求,提出了两种良好做法的建议:一是提前公布数据发布日程;二是向所有有关方同时发送。
在与GDDS的“数据:范围、频率和及时性”对照时,已说明货币统计核心指标已基本上达到要求,但这些指标对照“公众获取”的要求,有较大的差距,除了“货币供应量”指标外,其他三个货币统计指标的核心框架(广义货币概览、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只登载于《中国人民银行季报》、《中国人民银行年报》和IMF的《国际金融统计》上,近年有些网页也摘登了这些数据,但公布频率和及时性不高,几乎没有见诸于国内报刊。这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历史和习惯性,国内更多关注和使用计划经济色彩较浓的“信贷收支”分析框架,使用“信贷收支系列”的数据分析经济运行,对国际标准的“概览系列”数据需求不高,因此发布的金融统计数据也多为“信贷收支系列”的数据。
按照GDDS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提前公布金融统计数据发布日期;可以在报刊、互联网等向公众同时发布“概览系列”数据。
GDDS不要求公布数据本身,只要求公布数据的编制和公布过程,编制和公布过程就涵盖了GDDS的以上四方面的内容。加入GDDS的核心工作就是要四个统计部门分别完成各自“数据的编制和公布过程”的说明,即“数据诠释(METADATA)”。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将金融统计的数据诠释提交到IMF统计部,定稿后的数据诠释将登载于IMF的相关网页上。
加入GDDS将对我金融统计发展产生很大的推动作用,既可以用规范的国际标准指导实践,也可以促进国际社会对中国金融的了解,以便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真正使金融统计数据成为国际语言。
(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司 鲁素英 白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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