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之八:财政统计与GDDS的差距及改进 |
一、现行财政统计与GDDS的主要差距
(一)统计范围方面的差距 GDDS要求全面反映政府财政收支活动,包括预算内收支、预算外收支和社会保障基金收支三部分。我国目前的财政统计主要是预算内收支统计,对预算外资金和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是总额统计,没有按资金性质和功能的分类统计。对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公共部门掌握的准财政性收支,没有进行全面统计。 (二)数据指标方面的差距 GDDS要求公布两大类财政统计指标:一是中央政府财政统计;二是中央政府债务统计。中央政府财政统计的核心指标是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盈余(赤字)和融资。中央政府债务统计的核心指标是内债和外债,并按币种、期限、债务持有人和债务品种进行分类。目前,我国已定期公布财政收支、政府融资和债务余额等指标,但尚未按币种、期限、债务持有人对政府融资和债务余额做进一步细分后公布。 (三)政府收支分类方面的差距 按照GDDS建议的IMF政府财政统计分类方法,政府收入按收入性质分类,政府支出按经济性质和功能进行分类。与之相比,我国预算收入分类不够规范,未按收入性质分为经常性收入、资本性收入、转移和赠与收入。预算支出分类标准也不统一,部分支出按功能分类,如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外交外事支出等,部分支出按经济性质分类,如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国内外债券付息支出等。同时采用两种分类标准,一方面不利于细化预算编制和强化预算约束,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国际比较研究。 (四)数据公布的频率和及时性方面的差距 GDDS要求在每季度结束后3个月内公布中央政府预算内、外账户和社会保障基金的季度执行数,并在每个财年结束后的6-9个月内公布中央政府财政年度决算和在每个财年结束后的3-6个月内公布年末中央政府债务余额。从我国现行财政统计制度看,中央政府预算执行季度情况,约在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公布,年度决算在财年结束后6个月内公布。预算外资金收支没有按季度公布,年度决算滞后约12个月公布。养老、失业保险基金还没有定期公布。总的来看,我国预算内收支公布频率和及时性基本上达到了GDDS要求,但预算外收支、社会保障收支与GDDS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 二、逐步实现按CDDS要求披露财政信息 (一)结合部门预算制度改革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逐步建立规范合理的政府财政统计体系 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总体要求,在充分吸收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一套既适合我国国情,又较为规范、合理的政府财政统计体系。一是结合部门预算制度改革,扩大政府财政收支范围,将政府预算外收支纳入政府预算体系,更加全面、准确地反映政府财政收支活动。二是改革财政收支分类方法。按照政府收支分类方法的基本要求,合理设置政府收支分类的框架和结构,重点规范收入分类和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细化政府支出经济分类。同时,按债务持有人和债务期限对政府融资和债务做进一步细分。 (二)多渠道提供信息,确保财政统计数据的质量、完整性并便于公众获取 为了确保财政统计数据的质量和完整性以及便于公众获取,争取今后通过以下三种渠道公布数据编制方法和数据来源、数据修正及统计方法调整、财政统计改进计划、数据发布日程等信息。一是财政部网页(www.mof.gov.cn);二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GDDS网页(dsbb.imf.org/gddsindex.htm),该网页的中国数据诠释表将提供上述信息;三是《中国财政年鉴》,主要提供数据修正及统计方法调整等信息。 此外,紧密结合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改革,改进社会保障基金和预算外资金的统计工作;争取及时公布相关统计数据。 (财政部综合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