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之五:我国的工业统计与GDDS |
鉴于我国申请加入GDDS,我们将逐步对现行的统计标准、统计制度按照GDDS的要求做出调整。对于工业统计来讲,主要涉及到工业发展速度的计算方法的改进和工业行业、产品分类标准如何达到与国际可比两方面问题。下面将就我国这两方面的现实状况、与GDDS的差距以及今后的改进方向作一介绍。
首先,按照GDDS的要求,成员国需要提供的指标中涉及工业方面的只有工业生产指数一项指标。工业生产指数是反映工业生产实物量变动情况的指标,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工业发展速度。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采用不变价格方法,即将产品某一时期的价格固定下来,分别与不同时期的产品产量相乘得出可比的总量指标,用以计算工业发展速度。这种方法的特点是首先需要编制一套全面、准确的产品价格目录。由于工业产品种类很多,编制工作量很大,最少也要一、两年时间完成,因而我国一般每十年编制一次。二是该方法要求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不变价格。工业企业根据所生产的产品在不变价格目录中查找相应的价格,有些未列明的,还需根据相关产品价格计算取得,进而计算出企业的不变价格总产值。经各级汇总企业的不变价格总产值后,即可计算出各级的工业发展速度。因此企业是否严格执行不变价格直接影响工业发展速度的准确性。三是便于计算以企业属性为标识的分组速度。不变价格法是按工厂法原则计算的,按企业的属性如经济类型、企业规模等分组速度的计算,可直接汇总各个分组的不变价格总产值,用于计算速度。由于不变价格的编制工作量大,并且与目前经济的发展明显不相适应,从2002年开始在全国和省(有条件的省扩大到地市一级)开展价格指数紧缩方法的试算工作,即通过对现价的价值量指标利用价格指数进行紧缩,消除价格变动因素的影响,从而反映工业生产的物量变化,这也是目前国际上计算工业发展速度的一种方法。 其次,为便于成员国之间数据的比较,对统计分类标准必须执行统一标准。从工业行业分类来看,我国目前已完成最新一次的行业标准修订,充分考虑了与国际接轨,但产品分类还在制订过程中。产品分类的制订将直接有助于目前开展的工业发展速度方法的试点工作。 总之,为了符合加入GDDS的要求,也出于我国工业统计改革的需要,我们必须尽快确立新的工业发展速度计算方法,完善工业行业、产品的分类标准,尽早实现与国际的接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