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外商投资额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企业成立时的合同、章程规定,外方应投入的注册资本额及应由外方承诺从境外借入(包括从境内外资银行借入)的资金总和。通俗地讲,就是外方“名义”上应投入企业的资金。这笔资金包括外方的注册资本和借款投资两大部分。 为了反映某个地区乃至全国运用外资的情况,用协议外商投资额来显示某一时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成果是恰如其分的。但是,协议外商投资额并没有显示外方实际上投入了多少资金。也就是说,真正运用了多少外资,靠协议外商投资额是反映不出来的。 在通过大量的统计观察后,我们发现有一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只要注册资本到位后,企业就能运行,不必再通过借款来补足总投资额;有相当部分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借款困难,只能通过国内银行得到贷款;还有一小部分企业虽经批准成立,但由于种种原因,中途夭折,外商的实际投入资金为“零”。凡此种种,使得用协议外商投资额这个指标来替代反映实际运用外资情况时产生较大误差。 例如,在计算资金到位率时,如用协议外商投资额作分母,会使计算出来的资金到位率偏小,如果误差过大,会影响到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整体评价。在近两年内,外商投资于房地产业的比较多,同时,房地产业的投资规模都很大,而启动运行所需资金一般只需总投资额的三分之一甚至更少一些就足够了,剩余的资金可通过抵押贷款、商品房预售等方法筹集。这样的企业越多,用协议外商投资额作分母计算出来的外商资金到位率就越低,数据显示的结果与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差距就越大。 所以,用协议外商投资额不能全面、确切地反映实际运用外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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