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抽样调查计算的农民人均纯收入有时与人们的感觉不一样? |
首先,从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的内容看,目前国家统计局定义的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是指农民家庭全年总收入中(包括实物收入)扣除家庭经营费用、上交集体的承包任务、缴纳税款、生产性固定资产拆旧和调查补贴之后的余额,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农民家庭成员劳动报酬,包括家庭成员中国家职工工资收入, (2)农民家庭经营纯收入, (3)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租金等, (4)转移性收入,包括农村相互赠送的收入。这与国际上居民收入统计指标口径基本是接轨的。而我国最早的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通常是指农村人口的生产性收入,不包括农村家庭成员中的国家职工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其次,从计算农民家庭经营收入的方法看,国家统计局严格规定,农民自产自用的农产品要严格按市场平均销售价格计算,如农民吃的粮食应按市场上出售的平均价格计算,不允许以长期不变的低价格计算,这样做有利于与城市居民收入比较。当然在计算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时,也要扣除价格变动因素的影响。 再次,从农民纯收入的价值形态看,农民人均纯收入实际有两种形态,一种是实物形态,主要是指自留的粮食、食油、蔬菜、猪禽蛋等;另一种是价值形态,这与人们感觉的年终现金分配往往有很大的不一致。 最后,从农民纯收入可支配内容看,农民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农民一年的纯收入不可能全部用作生活花费,必须要有相当一部分要留作追加的生产费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