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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的税金是否应计入外贸业的增加值?

    生产出口商品的企业(主要是工农业生产部门)在销售其产品时要向财税部门交纳各项税金,如增值税、销售税等,国家财政收到这部分税金后,为了提高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减少外贸企业的亏损而把这部分税金(全部或部分)返回给外贸企业,这部分资金就称为出口退税。 
    因此,从全社会的角度看,外贸企业的退税收入是财政部门资金的再分配,这部分资金作为工农业生产单位新创造价值并已计入第一,第二产业的增加值中,其实质是一种财政性补贴,外贸企业不能再重复计入增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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