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职工薪酬”不等于“应付工资”——2014年1季度典型统计违法案例 |
近日,温州市统计局对部分服务业企业开展统计稽查。在稽查中,发现某房地产土地评估公司存在统计违法行为。该公司《财务状况》(F203表)上的“应付职工薪酬(1-本月)”填报数为870千元,应报数为1115千元,差错额为245千元,占应报数的22.0%。产生差错的原因是该公司统计员对“应付职工薪酬”指标理解不正确,漏报了部分数据。 根据《浙江省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应付职工薪酬 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科目“应付职工薪酬”的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填报;未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将本年上述职工薪酬包含的科目归并填报。而根据财政部《会计准则第9号 职工薪酬(2006)》第二条的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职工福利费;(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四)住房公积金;(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六)非货币性福利;(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所以,“应付职工薪酬”指“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社保”等科目贷方累计数的相加值。 该统计员将“应付职工薪酬”理解为“应付工资”,根据会计科目下的“应付工资”贷方累计额填报,导致了错误的发生。 市统计局认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对你公司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