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交通等系统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复函 |
浙府法发[1997]28号
省交通厅、国资局、财政厅、统计局、海洋局、民政厅、农业厅: 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第二条规定,对你们拟定的本系统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经审核确定,现复函如下: 名称 个人(公民) 组织(法人) 交通系统 1000元 10000元 国资系统 2000元 50000元 财政系统 2000元 50000元 统计系统 800元 15000元 非经营性活动 经营性活动 海洋系统 1000元 2000元 民政系统 1000元 20000元 农业系统 1000元 5000元 以上所规定的个人(公民)标准一般适用对非经营性活动的处罚,组织(法人)标准一般适用对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凡对违法行为拟处以的罚款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日 (关键字:统计 听证程序 罚款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