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统计法制 > 统计普法
李德水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2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2003年12月8日)
  
  尊敬的何鲁丽副委员长、同志们、朋友们:
  
  今天,我们五个部门联合在这里召开座谈会,隆重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20周年。这是我国统计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何鲁丽副委员长亲临会议并将作重要讲话,许多部门领导及专家学者到会并发表讲话,这对广大统计工作者是巨大的鼓舞。借此机会,我代表国家统计局和全国统计工作者向多年来关心、支持统计法制建设的各级领导、专家学者及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感谢!
  
  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这是我国统计工作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它标志着我国统计工作从此结束无法可依的局面,开始步入法治的轨道。20年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保障、规范和推动下,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下,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人员努力奋斗,不仅在统计改革和现代化建设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在统计法制建设方面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一是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统计法律制度。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统计局发布了《统计法实施细则》。此后,根据改革开放形势的不断发展,又先后出台了一些统计行政法规。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大量的统计规章,各省(区、市)也制定了一批地方性统计法规和政府规章。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1996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作了重要修改,2000年6月国务院批准修订了《统计法实施细则》。到目前为止,国务院30多个部门制定了统计规章,单是国家统计局就制定了26部规章。经过20年的努力,目前已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统计法律制度,为科学有效地开展统计工作、推动统计改革和建设提供了比较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是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从1986年起,根据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要求,各级统计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大力普及统计法律知识,特别注重对各级党政领导和广大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制教育。1993年、1998年和2003年,国家统计局与司法部联合组织了三次全国统计法知识竞赛。各地区也都开展了丰富多彩的统计法宣传教育活动。许多地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列为领导班子的普法学习内容,在党校、行政学院开设统计法制讲座,开展统计法规函授教育,进行了大规模的统计法制培训。经过多年的统计普法宣传,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律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根据国家统计局今年8月进行的统计法律意识调查,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中,知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达到99.4%,学习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达到82.9%;在城镇居民中,知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也达55.5%。
  
  三是严肃查处了统计违法行为。1985年以来,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5次统计执法大检查。1998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中纪委、中组部、国家统计局还联合组织了“两办通知”执行情况的检查。各级统计部门还加强了经常性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查处了一大批统计违法行为。最近几年来,各级统计部门每年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都在1万件以上。2002年全国共立案检查统计违法案件1.83万件,结案1.56万件。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统计上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现象,树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权威,维护了统计工作的正常秩序。
  
  总结20年来统计法制建设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要坚持实行依法统计的基本方针。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的必由之路,是维护统计工作秩序、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客观要求,也是统计事业长期稳定发展的根本保障。
  
  实行依法统计,要求我们既要依法办统计,也要依法管统计。一方面,统计部门作为统计信息产品的生产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开展统计调查活动,尽量减轻被调查者的负担,并依法履行为被调查者保密的义务。另一方面,统计部门作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有责任对全社会的统计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检查监督,依法审批统计调查项目,依法管理和公布统计资料,依法管理民间与涉外统计调查活动,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统计部门是中国经济、社会航船运行情况的测报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及时性”对宏观决策至关重要,甚至会直接影响到我们这艘航船能否持续、快速、稳健、协调地胜利前进。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级领导机关、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对统计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多,对统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统计工作的难度却越来越大,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问题。尤其值得警惕的是,当前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有的地方甚至相当严重。在少数地方、单位和企业领导人的脑子里,以为随意修改几个统计数据算不上什么违法,有的要求下级按年初确定的计划目标为标杆人为确定统计数据,有的甚至强令或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弄虚作假。这一切都是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行为。
  
  解决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问题,需要从加强思想教育、改进干部考核、完善统计体制、改进统计方法制度等多方面进行综合治理。其中关键的是要坚决贯彻落实依法统计的基本方针。
  
  坚持依法统计的基本方针,要求我们进一步健全统计法律制度。要认真总结统计工作实践,将那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办统计的有效办法和措施,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法规或规章,成为人们普遍遵守的法律规范。当前,尤其要抓紧做好《普查法》的起草、调研、论证工作,制定出一部既符合我国实际又符合国际一般规则的《普查法》,为开展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提供法律保障。
  
  坚持依法统计的基本方针,要求我们下大力气继续搞好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要求,采取更加有效的形式,有针对性地、有重点地开展统计普法宣传。要使每一个统计人员都懂得依法统计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作用,模范地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掌握工作所需的法律知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要使广大社会公众了解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自身在统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自觉地支持、配合政府统计工作。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的重要意义,揭露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严重危害,形成一个搞准搞实统计数据的良好社会氛围。
  
  坚持依法统计的基本方针,要求我们坚决查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是一个严重的政治问题,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腐败行为。各级统计部门要以对党、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特别是大案要案,要敢于动真格,一查到底。特别是对那些利用职权非法干预统计数据,利用虚假统计数据骗取个人政治地位和荣誉、谋取经济利益的,要严肃查处,决不手软。
  
  我们恳请全国人大今后进一步加强统计立法和执法监督,希望各有关部门一如既往地支持统计工作和统计法制建设,希望社会各界都来关心和支持统计工作。我们相信,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在全社会形成人人懂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人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良好局面,使我国统计事业沿着法治的轨道不断向前发展。
  
  谢谢大家!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