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28/2025-00013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统计局 |
成文日期 | 2025-05-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统发〔2025〕7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CC35-2025-0001 |
各县(市、区)统计局、龙港市经发局,温州海经区统计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企业统计合规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统计局
2025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企业统计合规工作实施办法
为全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护航发展、保障改革、亲清政商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浙江省统计局《浙江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试行)》(浙统〔2023〕56号)、《关于强化统计执法监督与专业数据质量管控贯通融合的意见》(浙统〔2024〕3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积极推进统计改革,通过探索柔性执法和轻微免罚,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督促企业依法统计、合规经营,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我市提速打造“全省第三极”提供统计法治保障。
二、企业统计合规工作要求
1.企业应明确一名统计负责人,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企业统计人员变更时,应当提前确定接任人员,及时在统计云联网直报等相关应用平台上更新人员信息,向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统计机构备案,并办理交接手续。工作交接的内容主要包括:各类统计资料、统计制度、统计业务档案和书籍等。
2.企业应为统计人员接受培训和教育提供条件。企业统计人员应当按要求参加政府统计机构组织的统计业务、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职业道德等培训,熟练掌握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和要求,准确理解统计报表指标含义,依法高质量完成统计报表填报工作。
3.企业应严格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坚持诚信统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4.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统计工作管理制度,依法依规设置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做到数出有据,配合政府统计机构建立电子统计台账。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调查表应至少保存2年,三者之间的数据应当一致,否则应及时核实数据真实性并说明理由。
5.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数据质量控制、审核和评估检查制度,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意见,由填报人员核实订正后上报。如发现报送的统计调查表数据有差错,应当在国家统计局数据验收前,告知所在地县级政府统计机构,并提出订正申请。对政府统计机构查询核实的数据,应当及时作出答复,并保留修改痕迹和有关说明,以备查询。
三、合规监管流程
(一)适用情形
在统计执法检查和数据质量核查发现存在5%以上数据差错,均适用开展合规监管,分以下4种情形:
1.在统计执法检查和数据质量核查中,发现存在5%以上数据差错,根据我省统计行政处罚有关规定符合轻微免罚条件,最终免予处罚的。
2.在数据质量核查中发现存在较大数据差错,根据我省统计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不符合轻微免罚条件,但根据《关于强化统计执法监督与专业数据质量管控贯通融合的意见》又不需要移送统计执法机构的。
3.在统计执法中发现统计违法行为,根据我省统计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不符合轻微免罚条件,但又属于非故意违法,根据案件审理权限,审议认为可暂不立即给予行政处罚的。
4.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统计违法行为,最终给予行政处罚的。
企业自行审核发现错误,但是已过国家统计局数据验收时间无法在当期修改数据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在统计执法检查或数据质量核查后,根据上述4种情形纳入合规监管。
(二)制发合规建议书
对符合前述4种情形的企业,可发放《企业统计合规建议书》(见附件)。合规建议书应当包括检查情况、合规建议、考察期设置和验收方式等内容,并依法送达。
(三)考察期设置
符合前述第1、2、4种情形的,应设置1个月考察期。符合前述第3种情形的,应设置3个月考察期。
(四)期满验收及处置
考察期结束后,组织检查的机构应开展或委托属地政府统计机构开展合规验收,对合规建议落实情况逐项核实,并对原差错报表的最新一期开展检查。未严格落实合规建议,或主要价值量指标、原差错指标存在5%以上差错的,应认定为不合格。
对符合前述第1、4种情形且验收不合格的,应纳入下一年度重点检查计划。对符合前述第2种情形且验收不合格的,应按照执法权限移交统计执法机构开展统计执法。对符合前述第3种情形且验收不合格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验收合格的,应按照案件审理权限开展审议,向企业发出《不予处罚决定书》。
四、附则
(一)本办法中的企业指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利性活动,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本办法由温州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25年6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