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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紧做好经济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9-05 15:10:41 来源:市统计局 字号:[ ]

温经普办〔201821


各县(市、区)经普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经普办:

近日,省经普办、省综治办、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统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经济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浙经普办﹝20188号),对“两员选聘和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该通知已下发至县(市、区)。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浙经普办﹝201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抓紧做好经济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与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增强“两员”选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通知》是指导做好两员选聘的指导性文件,各地要认真学习和领会《通知》新精神、新要求,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明确任务,抓住重点,坚持把提升“两员”选聘质量作为引领和支撑经济普查工作的重要任务抓实抓好。

二、要抓紧做好两员选聘足额到位。要严格按照两员选聘的原则和要求,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到经济普查工作中来,要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的基层人员力量,特别是选聘综治部门的“网格员”、驻村指导员、大学生村官为普查员或指导员,协助开展普查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人员不足的问题。原则上,每个普查小区配备1-2名普查员,每5-10名普查员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普查员的配备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要按时完成“两员选聘工作,于820日下班前将“两员选聘情况表上报市经普办秘宣行政组,联系人:郑情怀,联系电话:88967562。具体见附件1

三、要严格加强“两员”管理。各地经普办要明确“两员”工作职责和主要任务,分阶段、分步骤开展培训,除业务知识外,还要加强对普查法律法规、工作纪律的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办证上岗。要保持普查员队伍稳定,不得随意更换,以确保普查工作的严肃性和连续性。要加强对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宣传激励,对普查工作认真负责、贡献突出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给予表扬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失误的进行批评教育或者处罚。

四、要精心做好两员保障工作。要严格督促抓好两员经费落实工作,保障“两员”权益,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为“两员”购买保险。要为“两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确保普查所需物资和设备配备到位。

 

附件:1.      县(市、区)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基本

情况表

     2.关于认真做好经济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与

       管理工作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89

 

 

 

 

附件1

 

      县(市、区)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基本情况表

普查区行政区划代码

乡镇名称

所在普查区

所在普查小区

普查对象数(初步清点)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职务

普查工作身份

`普查工作经验

































































































 

 

注:1.所在普查区按XX村、XX居委会、XX社区填报;

2.所在普查小区按“01”、“02”填写;

3.文化程度按小学、初中(包括初中中专)、高中(包括高中中专)、大专、

本科及以上填报;

4.职务按普查指导员或普查员在乡镇(街道)、村(居、社区)担任的职务

填写,如:网格员、驻村指导员、大学生村官、书记、主任、支委、驻村

干部、会计、文书等;

5.普查工作身份填写“普查指导员”、“普查员”;

6.普查工作经验。参加过经济普查、人口普查或农业普查的分别填写“经济”、

“人口”或“农业”,可多填,参加过几种填几种。

附件2

浙江省人民政府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统计局

关于认真做好经济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选聘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经普办﹝2018﹞8号

 

各市、县(市、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综治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综合性基础工作。高素质的经济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以下简称“两员”)队伍,是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和普查原始数据质量的基础和关键。各级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经济普查办公室,共同做好本地区“两员”选聘与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

“两员选聘工作由县级普查机构负责组织,乡级普查机构具体实施。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选聘两员,确保820日前完成普查队伍组建工作。

(一)选聘原则。

原则上,每个普查小区配备1-2名普查员,每5-10名普查员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普查员的配备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普查员队伍要保持稳定,不得随意更换,以确保普查工作的严肃性和连续性。

(二)选聘条件。

1.普查员的基本条件: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认真负责,工作细致,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经培训能够使用PAD独立开展工作。参加过普查或具备一定财务、统计、经济知识的人员优先聘用。

2.普查指导员的基本条件:除具备上述普查员所具备的条件外,还要熟悉普查区情况,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和群众工作经验,善于做思想工作和宣传工作,政治觉悟高,具有指导普查员完成普查工作的能力。

3.除向社会公开招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外,也可从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协商调用人员。要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的基层人员力量,如综治部门的“网格员”、驻村指导员、大学生村官等,协助开展普查工作。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4.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人员不足的问题。

(三)劳动报酬。

在普查工作期间,从行政事业相关单位中选调的“两员”,仍由原单位支付工资,保持福利待遇不变,保证在晋级、晋升、评优等方面不受影响;面向社会招聘的“两员”的劳动报酬由各地财政负担,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给予适当补助。各级普查机构在保证“两员”报酬的基础上,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确保普查所需物资和设备配备到位。

二、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管理

(一)组织系统培训,确保持证上岗。

县、乡两级普查机构要系统开展普查业务培训工作,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两员”颁发证件,由县级普查机构建档立卡,由乡级普查机构统一管理和组织“两员”持证开展普查工作。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证件只限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对非法使用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规范工作纪律,提高安全意识 。   

执行入户调查普查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主动出示《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亮明身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对在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遵守廉政规定,严禁在普查工作中违反规定。

各级普查机构要将安全教育作为两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并通过各种方式提醒两员加强对自身生命、财产的保护意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为两员购买保险。

(三)建立奖惩机制,保障两员权益。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要积极营造良好工作氛围,依法保护和支持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独立开展普查工作。查阅普查对象的相关经营证件和与经济普查有关的会计、统计、业务核算等原始资料,检查普查相关资料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按正确的口径、范围等进行纠正。对拒绝或妨碍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行使职权的,应及时告知当地普查机构,由普查机构移交统计执法部门处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要加强对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宣传激励,对普查工作认真负责、贡献突出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给予表扬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失误的进行批评教育或者处罚。

 

 

    浙江省人民政府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统计局


2018年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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