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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发文部署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

3月30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温政发〔2018〕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8〕12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温州市的第四次经济普查,这标志着温州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在全省率先全面启动。《通知》从目的和意义、对象和范围、内容和时间、组织和实施、经费保障、工作要求等六个方面,对温州市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并对四个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普查时间和内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二是明确普查范围和目的。本次普查将全面摸清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准确反映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对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巩固提升温州“铁三角”地位具有深远的意义。

三是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更好地发挥部门在经济普查中的作用,决定成立温州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市综治办、市编办等28个部门,负责和协调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

四是明确四项具体工作要求。《通知》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于2018年4月10日前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就开展好经济普查提出了四项要求:一要坚持依法普查。本市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二要确保数据质量。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部门和单位对企业信用状况实行互认;市、县政府统计机构要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三是要提升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多证合一”改革成果,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四要注重宣传引导。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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