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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28/2018-00162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市统计局
成文日期 2018-01-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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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经研究,制定《温州市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温州市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温州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既科学可行,又符合我市统计事业长远发展的需要;

(二)民主决策原则。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决定相结合,体现和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原则。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

(一)各类规范性文件、全市性统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二)大型普查、重点抽样调查、重大专项调查和市委市政府以及省统计局布置的各项重大工作。

(三)涉及统计基础建设的重大措施;

(四)其他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

(一)意向征集。由局办公室根据局领导意见,对上级机关工作要求、下级机关工作建议和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有价值的建议,进行汇总、筛选、分析和研究,形成决策意向。

(二)调查研究。决策意向确定后,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为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三)咨询论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应当对决策备选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可以组织本局相关处室负责人或专家评审组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评审,形成《决策咨询专家意见书》。

(四)征求意见。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采用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介公布或者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重大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举行公开听证的,应当按照听证程序规定办理。

(五)法律审查。重大决策出台前,必须先由本局法规处或交由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各项决策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

(六)试点试行。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措施,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以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应先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七)集体决议。形成的方案经分管局长报局党组和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审核后,由局长批准施行。

(八)决策公开。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策,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以发文、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办公室负责做好重大决策的登记,并及时告知相关责任单位。

(九)决策实施。重大决策作出后,应当对工作任务和责任进行分解,明确执行处室和工作要求。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由一位分管局长负责,有关领导配合。有关执行处室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决策,不得拒绝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因不可抗力或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局领导报告。根据重大决策执行要求,决策执行处室应当进行执行评估,并将评估结论报告局领导。

第五条  重大决策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全局工作人员有自觉执行和维护局制定的各项行政决策的义务。

(二)局办公室负责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报告督查情况。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重大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向温州市统计局提出质疑或建议。

(四)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不搞调查研究、咨询论证,不按决策程序,弄虚作假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首长问责制度,追究行政首长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本局工作人员对决策办事拖拉和自作主张造成不良影响的,进行

诫勉谈话。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六)对重大事项决策的投诉、举报,由局办公室负责核实。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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