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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扎实做好温州市第三次农业普查后续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8-23 15:39:01 来源:温州市统计局 字号:[ ]

    温农普办〔2017〕16号


    各县(市、区)农普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农普办:

    通过全市各级农普办和全体普查人员的共同努力,我市已完成第三次农业普查的现场登记、数据审核和事后质量抽查等一系列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当前,农业普查正转入资料汇总、开发和业务总结等后续阶段,为确保高质量圆满完成第三次农业普查工作,现就扎实做好下阶段农业普查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时做好农业普查公报发布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32条规定:“农业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予以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数据公布工作直接关系到农业普查工作的社会影响,各地农普办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组织力量,做好规划,及早部署,把农业普查数据公报发布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在数据核查、评估的基础上认真编撰好普查公报。各级农普办公布的数据必须是上一级农普办审定的数据;各级农普办公布的数据口径必须与国务院农普办保持一致;各级农普办的数据公布时间不得早于上一级农普办的数据公布时间。

    二、认真开展农业普查技术业务总结

    在普查各阶段和环节积累的大量珍贵的业务技术和实践经验,需要我们认真总结和归纳。按温农普办﹝2017﹞15号文件要求,各县农普办上报技术业务文章不少于2篇,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不少于1篇,每篇字数不少于1500字。8月底,市农普办将对各地推荐的技术业务文章进行评比,选取优秀技术业务文章编印成册,并择优向省农普办推荐。

    三、做好农业普查典型事迹材料和照片资料的征集

    按省农普办﹝2017﹞16号文件要求,请各地积极配合,认真做农普风采典型事迹材料和照片资料的征集工作。典型事迹材料要求各县(市、区)个人篇不少于2篇,照片资料要求附简要说明,包括时间、地点、人物和活动内容。请以县为单位于9月底前集中上报到市农普办综合文秘组。

    四、做好农业普查文件、资料归档工作

    为保证普查资料的完整性,各地要本着对普查工作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普查资料归档工作。按照《浙江省第三次农业普查实施细则》要求,“《农户普查表》、《规模农业经营户普查表》和《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表》以普查区为单位混合装箱,保存期至2018年底。”届时,各地须报请市统计局批准后由专人负责销毁,不得随意出售、丢弃,防止泄密。

    按照《浙江省第三次农业普查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地市、县级调查队(统计局)将调查图表纸介质材料存档保存2年,3种调查图表的照片或扫描件(本地保存5年)上报总队,总队将电子数据永久存档。”届时,由各地报请国家统计局温州调查队批准后由专人负责销毁,不得随意出售、丢弃,防止泄密。

    五、妥善保管和使用PDA

    PDA是本次农业普查的重要设备,且存有普查小区的原始数据。各地在第三次农业普查数据采集工作结束后,由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负责对PDA设备统一收集并集中由各级统计局保管,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同时将收集的PDA设备进行统一清理、登记、检查、造册,并按照省通知时间要求对PDA设备进行格式化处理,设备留待下次普查使用。

    由省级下发的遥感测量实地调查专用PDA,以及各地统一补充采购的第三次农业普查遥感测量实地调查专用PDA,要由国家统计局温州调查队统一协调安排,确保遥感测量实地调查人员的PDA设备专物专用。

    六、认真做好农业普查资料开发利用

    各地要切实用好普查资料,认真组织力量编印主要数据简要本和农业普查年鉴。要充分开发普查资料这座“金矿”,加强对“三农”问题的系统分析研究,更好地服务政府和社会。同时,要做好普查数据衔接工作,确保普查数据能真实反映“三农”发展情况。市农普办将根据省农普办统一部署,及时制定普查资料开发计划,对资料开发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各地也要结合当地实际做好资料开发利用工作。

    七、继续做好2017年第三次农业普查遥感测量工作

    有关县(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继续做好浙江省第三次农业普查遥感测量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农普办〔2017〕11号)要求,根据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安排部署,统筹协调,积极为开展遥感测量工作创造条件。特别是保障遥感测量经费及时到位,确保实地调查用PDA满足2017年第三次农业普查农作物遥感测量工作需要,在做好野外调查的基础上完成2017年遥感测量各项工作任务。

       

    温州市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8月18日   

     

    抄送:浙江省农普办,温州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温州调查队。

     

    抄送:省农普办。

     温州市农普办                    2017年8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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